宗教詮釋學
宗教詮釋學(Religious Hermeneutics/ Hermeneutics of Religion)是一個極為含糊的概念,我們可依據研究對象的不同焦點略分為兩大類型:一、與經典的詮釋傳統以及文本理解相關的宗教詮釋學;二、對宗教現象與宗教經驗進行具有詮釋學意義的探索的宗教詮釋學。前者把焦點放在具有宗教性的文字流傳物上;後者則聚焦於信徒的宗教表現,此一表現包括但不限於宗教文本。概括說來,我們可將「宗教詮釋學」理解為詮釋學這個學科在宗教學領域的運用,也就是詮釋學與宗教學整合的成果。這樣的整合,在詮釋學和宗教學兩端各自有其自身的發展路線,當然,二者往往彼此糾纏而無法截然劃分,在許多當前的宗教詮釋學研究中,這兩種進路更多時候是彼此交織而互為表裡的。
「宗教詮釋學」這詞首先有一個相當廣泛的運用:它是針對所有擁有文字流傳物、尤其是所謂「經典」的宗教,對於信徒在與經典互動的歷史中所呈現出來的種種文本現象進行的理論探討。這種探討隨著不同宗教而帶著不同旨趣,它可能是關於如何讀懂經典的指導原則,或是是否正確解讀經文的主觀與客觀標準,或是某種特定的與文本有關的宗教經驗,或是從經典獲得教義信念的步驟和過程,或是如何將經典教理在生活中加以實踐的行為規範,或是某種已然建立起來的特定詮釋進路。
在這種用法下,每個宗教都有屬於它自己的詮釋學,我們可以談論猶太教的、基督宗教的、伊斯蘭的,印度教的、佛教的、道教的以及其他宗教的詮釋學。不過,所謂的「宗教詮釋學」對個別宗教、甚至對個別宗派與個別信徒來說,往往也意味了非常不同的事情。某個宗教的詮釋學的確切含義,須在該宗教的學術領域中來界定。然而,我們若要對「宗教詮釋學」的概念作更確切的界定、而非泛稱每個宗教自己的詮釋學傳統時,仍須依循某種確切的學術脈絡,也就是詮釋學這門學科的發展。在此,我們乃是把那些對於「詮釋學」這學科進行有意識的理論反思的工作,視為「宗教詮釋學」這學科的前提。
【詮釋學的發展】
從詞源來說,「詮釋學」來自hermēneuein這個希臘文動詞,意思是「詮釋、解釋」。這動詞與希臘神明赫密斯(Hermes)有關,赫密斯是宙斯之子,身為諸神的使者,經常穿梭於神人之邊界,負責傳達神諭。因此,「詮釋」意味了一種跨越界線以傳達信息的過程,揭露某種原本未知的意義;當這邊界特別是指語言造成的邊界時,「詮釋」也就常常意指某種翻譯工作。總括來說,「詮釋」至少包含四個要素:信息的產生者、信息的傳達者、信息的接受者、信息本身。詮釋學,就是一門探討種種與詮釋有關的經驗與技藝的學科。
詮釋學這門學科最早或可追溯至亞里斯多德(Aristotle)的《工具論》(Organon)中的〈解釋篇〉(On Interpretation),但西方主要的詮釋學傳統乃是基督新教從17世紀起在其聖經詮釋歷史中奠定的,主要指涉那種研究聖經的方法論探究,也就是一種專注於聖經文本本身的解經學。到了18世紀,隨著理性主義的興起,原本只用於聖經的詮釋學被運用到了其他文獻,詮釋學作為一種方法論則特別與語法分析和語文學(philology)關連起來,其任務不再是傳遞某種神聖真理,而是文本作者的原意。
到了新教神學家士萊馬赫(Friedrich Schleiermacher 1768-1834),詮釋學正式成為一門關於理解和解釋的普遍科學,探究理解的技藝,特別是如何重構作者的思想,把詮釋者置身於作者原初的書寫活動中,以此來理解文本。當文本乃是宗教經典時,士萊馬赫這種具有方法論意涵的普遍詮釋學,就意味了對於經典的作者(在基督宗教的脈絡中包括人性作者和神聖作者、也就是上帝)所賦予經典含義的追尋,甚至是對原初寫作精神的重構。
到了狄爾泰(Wilhelm Dilthey 1833-1911 ),詮釋學從方法論進展為知識論,被視為在自然科學的挑戰下、為人文科學(或謂精神科學)建立一獨立自主的知識論基礎的學科。在這方面,詮釋學與由胡塞爾(Edmund Husserl 1859-1938)所開創的現象學頗有相通之處。曾受現象學啟發的海德格(Martin Heidegger 1889-1976),則進一步開拓了詮釋學的存有學轉向,至此詮釋學有了更深邃的哲學內涵,用以揭露人的存在方式,特別是「理解」此一存在境遇,海德格稱此為事實性詮釋學。
在海德格的基礎上,高達美(Hans-Georg Gadamer 1900-2002 )發展出哲學詮釋學,詮釋學的發展至此臻於高峰,它開始往一種實踐哲學邁進,在當代人類社會全面遭逢自然主義世界觀的宰制之際,詮釋學的任務與文明的進程、傳統的延續、經典的復甦、對話共同體的建構、公共世界的參與等事務連結起來。詮釋學的發展也在法國獲得了迴響,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呂格爾(Paul Ricoeur 1913-2005),他在早期意志哲學的階段就曾從事連結於聖經敘事之詮釋的關於惡的哲學探討,而隨著後期哲學轉進至行動領域,其思想的詮釋學向度也漸趨明朗,發展出結合現象學、詮釋學、精神分析、敘事理論等多重面向的懷疑詮釋學和自我詮釋學。呂格爾多方面的思想成果及其內蘊之宗教情懷使得他的詮釋學也以多種方式影響了宗教詮釋學的發展。
如此,詮釋學從狄爾泰、海德格、以至高達美和呂格爾,逐步獲得哲學裡的正式位置。當反映為一種宗教詮釋學時,其內涵也已然遠遠不只是用以理解宗教經典的方法論而已,此時宗教詮釋學的任務可能包含了:捍衛宗教經典擁有一種獨立於科學方法的真理性(狄爾泰),從宗教經典所反映的文本經驗和理解模式來闡述人的存在結構(海德格),甚至涉入在這整個與人類存在、文明危機、文化成就結合起來的實踐工作中(高達美)。各個宗教傳統,特別是在對經典的保存、流傳、闡釋、並不斷賦予新生命的任務上,當參與在整體人類精神文明的進展與公共的美好生活的追求時,就涉及了宗教詮釋學的領域。
【詮釋學與宗教】
我們可以發現,從海德格、高達美以至於呂格爾,詮釋學已然不只限於經典文本,雖然那仍是重要因素。隨著詮釋學任務的拓展,宗教詮釋學也漸漸超越對經典文本的關切,進到更廣泛的宗教經驗和文化經驗中,反映了詮釋學此一學科的時代處境。
在宗教領域裡對詮釋學所進行的有意識的推進,我們可以從幾個不同領域來看。基督宗教神學領域大概是最積極吸納詮釋學的研究成果的。最早的嘗試應屬布特曼(Rudolf Bultmann 1884-1976)的「解神話化」(demythologization)、以及艾貝寧(Gerhard Ebeling 1912-2001)和富赫斯(Ernst Fuchs 1903-1983)的核心,要求神學家進行一種以「語詞事件」為中心的重新自我理解。後續較為重要的例子,在天主教有謝列貝克斯(Edward Schillebeeckx 1914-2009)與特雷西(David Tracy 1939-),前者早年致力於以現象學拓展聖事神學,後期則針對多元性處境和福音與現代性之關係的問題,在「正統實踐」的概念引導下發展其神學詮釋學理論;特雷西亦在類似的問題背景下,以詮釋學作為構思神學與社會關連的理論基礎。新教部分則可舉提謝頓(Anthony Thiselton 1937-)為例,他系統性地吸納當代詮釋學的多元成果,更多是在聖經詮釋的方法論和詮釋準則上提出一整合性的理論,我們也可由此看出新教與天主教在吸納詮釋學上有著不同的取向。
另一方面,詮釋學的影響也漸漸擴及某些社會科學,例如心理學、社會學、人類學、文化研究等,而這些領域固有的對宗教的研究,也因此而間接地以該學科特有的方式關連起詮釋學;在這些學科裡,宗教詮釋學往往呈現為一種跨學科的議程。
最後,在宗教史的領域裡,也有援用詮釋學來進行研究的傑出例子,瓦赫(Joachim Wach 1898-1955)是這方面的重要先驅,伊利亞德(Mircea Eliade 1907-1986)與范德雷(Gerardus van der Leeuw 1890-1950)的工作也具有詮釋學的向度。誠然,因著「詮釋學」此一概念愈趨深廣,確切的「宗教詮釋學」也就愈加難以掌握與刻畫,許多時候,這詞更多代表了一種懷有「詮釋學意識的宗教研究」,而非一個可以被明確勾勒的學術疆域。
【撰寫者】
鄧元尉(輔仁大學宗教學系所助理教授)
【參考文獻】
Bleicher, Josef著。《當代詮釋學》(The Contemporary Hermeneutics: Hermeneutics as Method, Philosophy and Critique)(賴曉黎譯)。1990。臺北:永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Harvey, Van A. 2005. Hermeneutics. Encyclopedia of Religion. Detroit: Macmillan Reference.
Thiselton, Anthony C. 1980. The Two Horizons: New Testament Hermeneutics and Philosophical Description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Heidegger, Bultmann, Gadamer, and Wittgenstein. Grand Rapids: Willia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宗教詮釋學」這詞首先有一個相當廣泛的運用:它是針對所有擁有文字流傳物、尤其是所謂「經典」的宗教,對於信徒在與經典互動的歷史中所呈現出來的種種文本現象進行的理論探討。這種探討隨著不同宗教而帶著不同旨趣,它可能是關於如何讀懂經典的指導原則,或是是否正確解讀經文的主觀與客觀標準,或是某種特定的與文本有關的宗教經驗,或是從經典獲得教義信念的步驟和過程,或是如何將經典教理在生活中加以實踐的行為規範,或是某種已然建立起來的特定詮釋進路。
在這種用法下,每個宗教都有屬於它自己的詮釋學,我們可以談論猶太教的、基督宗教的、伊斯蘭的,印度教的、佛教的、道教的以及其他宗教的詮釋學。不過,所謂的「宗教詮釋學」對個別宗教、甚至對個別宗派與個別信徒來說,往往也意味了非常不同的事情。某個宗教的詮釋學的確切含義,須在該宗教的學術領域中來界定。然而,我們若要對「宗教詮釋學」的概念作更確切的界定、而非泛稱每個宗教自己的詮釋學傳統時,仍須依循某種確切的學術脈絡,也就是詮釋學這門學科的發展。在此,我們乃是把那些對於「詮釋學」這學科進行有意識的理論反思的工作,視為「宗教詮釋學」這學科的前提。
【詮釋學的發展】
從詞源來說,「詮釋學」來自hermēneuein這個希臘文動詞,意思是「詮釋、解釋」。這動詞與希臘神明赫密斯(Hermes)有關,赫密斯是宙斯之子,身為諸神的使者,經常穿梭於神人之邊界,負責傳達神諭。因此,「詮釋」意味了一種跨越界線以傳達信息的過程,揭露某種原本未知的意義;當這邊界特別是指語言造成的邊界時,「詮釋」也就常常意指某種翻譯工作。總括來說,「詮釋」至少包含四個要素:信息的產生者、信息的傳達者、信息的接受者、信息本身。詮釋學,就是一門探討種種與詮釋有關的經驗與技藝的學科。
詮釋學這門學科最早或可追溯至亞里斯多德(Aristotle)的《工具論》(Organon)中的〈解釋篇〉(On Interpretation),但西方主要的詮釋學傳統乃是基督新教從17世紀起在其聖經詮釋歷史中奠定的,主要指涉那種研究聖經的方法論探究,也就是一種專注於聖經文本本身的解經學。到了18世紀,隨著理性主義的興起,原本只用於聖經的詮釋學被運用到了其他文獻,詮釋學作為一種方法論則特別與語法分析和語文學(philology)關連起來,其任務不再是傳遞某種神聖真理,而是文本作者的原意。
到了新教神學家士萊馬赫(Friedrich Schleiermacher 1768-1834),詮釋學正式成為一門關於理解和解釋的普遍科學,探究理解的技藝,特別是如何重構作者的思想,把詮釋者置身於作者原初的書寫活動中,以此來理解文本。當文本乃是宗教經典時,士萊馬赫這種具有方法論意涵的普遍詮釋學,就意味了對於經典的作者(在基督宗教的脈絡中包括人性作者和神聖作者、也就是上帝)所賦予經典含義的追尋,甚至是對原初寫作精神的重構。
到了狄爾泰(Wilhelm Dilthey 1833-1911 ),詮釋學從方法論進展為知識論,被視為在自然科學的挑戰下、為人文科學(或謂精神科學)建立一獨立自主的知識論基礎的學科。在這方面,詮釋學與由胡塞爾(Edmund Husserl 1859-1938)所開創的現象學頗有相通之處。曾受現象學啟發的海德格(Martin Heidegger 1889-1976),則進一步開拓了詮釋學的存有學轉向,至此詮釋學有了更深邃的哲學內涵,用以揭露人的存在方式,特別是「理解」此一存在境遇,海德格稱此為事實性詮釋學。
在海德格的基礎上,高達美(Hans-Georg Gadamer 1900-2002 )發展出哲學詮釋學,詮釋學的發展至此臻於高峰,它開始往一種實踐哲學邁進,在當代人類社會全面遭逢自然主義世界觀的宰制之際,詮釋學的任務與文明的進程、傳統的延續、經典的復甦、對話共同體的建構、公共世界的參與等事務連結起來。詮釋學的發展也在法國獲得了迴響,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呂格爾(Paul Ricoeur 1913-2005),他在早期意志哲學的階段就曾從事連結於聖經敘事之詮釋的關於惡的哲學探討,而隨著後期哲學轉進至行動領域,其思想的詮釋學向度也漸趨明朗,發展出結合現象學、詮釋學、精神分析、敘事理論等多重面向的懷疑詮釋學和自我詮釋學。呂格爾多方面的思想成果及其內蘊之宗教情懷使得他的詮釋學也以多種方式影響了宗教詮釋學的發展。
如此,詮釋學從狄爾泰、海德格、以至高達美和呂格爾,逐步獲得哲學裡的正式位置。當反映為一種宗教詮釋學時,其內涵也已然遠遠不只是用以理解宗教經典的方法論而已,此時宗教詮釋學的任務可能包含了:捍衛宗教經典擁有一種獨立於科學方法的真理性(狄爾泰),從宗教經典所反映的文本經驗和理解模式來闡述人的存在結構(海德格),甚至涉入在這整個與人類存在、文明危機、文化成就結合起來的實踐工作中(高達美)。各個宗教傳統,特別是在對經典的保存、流傳、闡釋、並不斷賦予新生命的任務上,當參與在整體人類精神文明的進展與公共的美好生活的追求時,就涉及了宗教詮釋學的領域。
【詮釋學與宗教】
我們可以發現,從海德格、高達美以至於呂格爾,詮釋學已然不只限於經典文本,雖然那仍是重要因素。隨著詮釋學任務的拓展,宗教詮釋學也漸漸超越對經典文本的關切,進到更廣泛的宗教經驗和文化經驗中,反映了詮釋學此一學科的時代處境。
在宗教領域裡對詮釋學所進行的有意識的推進,我們可以從幾個不同領域來看。基督宗教神學領域大概是最積極吸納詮釋學的研究成果的。最早的嘗試應屬布特曼(Rudolf Bultmann 1884-1976)的「解神話化」(demythologization)、以及艾貝寧(Gerhard Ebeling 1912-2001)和富赫斯(Ernst Fuchs 1903-1983)的核心,要求神學家進行一種以「語詞事件」為中心的重新自我理解。後續較為重要的例子,在天主教有謝列貝克斯(Edward Schillebeeckx 1914-2009)與特雷西(David Tracy 1939-),前者早年致力於以現象學拓展聖事神學,後期則針對多元性處境和福音與現代性之關係的問題,在「正統實踐」的概念引導下發展其神學詮釋學理論;特雷西亦在類似的問題背景下,以詮釋學作為構思神學與社會關連的理論基礎。新教部分則可舉提謝頓(Anthony Thiselton 1937-)為例,他系統性地吸納當代詮釋學的多元成果,更多是在聖經詮釋的方法論和詮釋準則上提出一整合性的理論,我們也可由此看出新教與天主教在吸納詮釋學上有著不同的取向。
另一方面,詮釋學的影響也漸漸擴及某些社會科學,例如心理學、社會學、人類學、文化研究等,而這些領域固有的對宗教的研究,也因此而間接地以該學科特有的方式關連起詮釋學;在這些學科裡,宗教詮釋學往往呈現為一種跨學科的議程。
最後,在宗教史的領域裡,也有援用詮釋學來進行研究的傑出例子,瓦赫(Joachim Wach 1898-1955)是這方面的重要先驅,伊利亞德(Mircea Eliade 1907-1986)與范德雷(Gerardus van der Leeuw 1890-1950)的工作也具有詮釋學的向度。誠然,因著「詮釋學」此一概念愈趨深廣,確切的「宗教詮釋學」也就愈加難以掌握與刻畫,許多時候,這詞更多代表了一種懷有「詮釋學意識的宗教研究」,而非一個可以被明確勾勒的學術疆域。
【撰寫者】
鄧元尉(輔仁大學宗教學系所助理教授)
【參考文獻】
Bleicher, Josef著。《當代詮釋學》(The Contemporary Hermeneutics: Hermeneutics as Method, Philosophy and Critique)(賴曉黎譯)。1990。臺北:永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Harvey, Van A. 2005. Hermeneutics. Encyclopedia of Religion. Detroit: Macmillan Reference.
Thiselton, Anthony C. 1980. The Two Horizons: New Testament Hermeneutics and Philosophical Description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Heidegger, Bultmann, Gadamer, and Wittgenstein. Grand Rapids: Willia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