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
今(114)年度「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之個人獎勵申請,因改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各局處所轄運用單位不須再檢送「個人獎勵推薦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等文件,僅須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檢視申請者之資料是否建置完整,及申請者之年資時數是否符合申請資格,函報符合申請資格之「申請名冊」予各局處彙整,例如:社福類運用單位送社會局、教育類運用單位送教育局,以此類推,各局處再將彙整後之名冊提報社會局申請;惟績優志工團隊獎及績優家庭志工獎仍循往例採書面申請方式。
一、依據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
二、聯絡資訊
承辦人員 | 人民團體科李琇瑛 |
聯絡電話 | 06-2991111#5927 |
傳真號碼 | 06-2982548 |
地 址 | 708臺南市安平區中華西路二段315號6樓 |
三、申請資格:
(一)個人獎勵
1、臺南市績優志工個人獎:
(1)獎項等第:甲、銅質獎:服務年資滿 3 年,服務累計達 600小時 以上。
乙、銀質獎:服務年資滿 6 年,服務累計達 1,200小時 以上,曾獲本府頒授志願服務銅質獎。
丙、金質獎:服務年資滿 10 年,服務累計達 2,000小時 以上,曾獲本府頒授志願服務銀質獎。
( 2 ) 每50人推薦1人,不足50人者以50人計。
(二)團體獎勵
2、臺南市績優志工團體獎:
(1)每團體(隊)至少要有20人以上。
(2)每年以3至5單位為限,同一單位獲績優團體獎之運用單位,3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3)團體選拔資料一式6份,於8/1前寄送至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李小姐收(臺南市安平區中華西路二段315號6樓)
四、提醒事項:
(1)倘媒體記者採訪、地方民意代表希前往祝賀或索取資料,要求本府提供志工個人資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必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方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爰提供「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由運用單位提供申請人填寫,並請詳實註記於「申請名冊」之「備註」欄位,授權同意書請單位自行留存無須送本府。
(2)申請本市志願服務獎勵之志工其姓名書寫方式如下:中文名字「王小明」,英文名字「Wang Hsiao-ming」。
(3)有關出生年月日請用民國年,如:114.01.01
(4)個人獎申請名冊今年增加「服務年資」欄位,請轉知申請之運用單位務必確實填寫志工服務年資起訖,如:90.1.22-114.6.30。
(5)請各局處/各公所先行彙整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資料並檢視,於書揭期限前送社會局,另申請名冊電子檔請務先寫至公文所載之電子信箱。
(4)有關服務年資及時數之計算,自90年1月22日(「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起至114年6月30日止。
(5)旨揭獎勵相關規定暨申請表件,皆已置於臺南市志願服務網站(http://vt.tainan.gov.tw)獎勵表揚/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不再發放紙本。
五、申請截止日期:
即日起至8/1(五)止